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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作者:芦燕娟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3/12/10 9:26:31
12月10日消息: 市工商系统查处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昨日正式结案,当事人被处以8万元罚款。 
今年9月5日,山东省某公司请求历下工商分局公平交易局制止济南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公司称,在最近的几次招标活动中,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低价出售某种焊接设备,而这些焊接设备与自己的设备几乎一模一样,有的甚至还带有自己公司的明显标志。这种新型焊接电源设备是其公司自行研制的技术产品,曾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仅此一项,公司每年的产值达千万元以上,因此公司从来未对外公开过该产品的技术资料,而且公司内部有技术保密制度,属公司的商业机密。据他们了解,现任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怀疑他窃取了公司的技术资料,另成立了一家公司。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检查。经查,张某的确曾是这家山东某公司的职工,担任过驻外地办事处负责上述焊接电源的销售和维修工作。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复印了原公司5种型号的焊接电源图纸并携带出公司。去年3月份,张某以病休为由请了长假;同时,张某以自己内弟的名义注册了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张某先后委托青州、莱州等地的3家公司,分别生产上述焊接电源的主要部件,并在外地的生产车间进行组装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已生产焊接电源设备154台,销售142台,经营额达1035160元。 
据执法人员介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山东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已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山东某公司商业秘密载体,没收未销售的12台设备,并处以8万元罚款。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否则不属商业秘密,一旦出事将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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