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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家必须公告
作者:李明君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3/9/4 15:02:10
   本报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济南某集团公司分立为两个企业法人,并对债务自行确定了偿还主体,但由于企业的分立未经公告程序,日前平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追加分立后的两个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分得的资产比例中承担还款义务。
    2002年10月,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济南某集团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起诉。2003年3月,集团公司将公司分立为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此笔借款通过“分账协议”确定由新成立的某厂承担。分立后两家企业均在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但未经公告这一程序。
     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的分立未经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依法应由分立后的两企业按各自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此笔借款承担义务。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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