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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私自清算无效
作者:刘云 赵岭…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3/8/26 17:24:08
时报8月24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 赵岭 张立华)昨日,平阴县一企业的三个合伙人接到法院的判决书:他们私自达成的清算协议无效,协议中规定由一人偿还的7200元债务被判由三人共同偿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于2000年7月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合伙企业,拖欠刘某货款7200元。后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解散,三个合伙人于今年6月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签订了书面的清算协议,约定拖欠刘某的7200元的债务由张某承担。2003年7月,刘某因索款未果,将三个合伙人起诉。
    法院认为,三被告关于分担债务的协议,仅仅是合伙人自己内部的约定,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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