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2月11日讯 (记者黄强)本月起,山东开始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按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提出在省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此次山东按照要求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至“三税”的2%,增加了一个百分点。 省政府在通知中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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