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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五一起实施
作者:黄强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10/4/3 9:49:14
时报4月2日讯(记者黄强)日前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性税收法规,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应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经营者开具虚假发票甚至拒开发票的情况。对此,根据条例规定,私自印制或者伪造、变造发票的,将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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