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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刘云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7/6/30 8:56:31

  时报6月28日讯(记者 刘云)原济南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厅级)张大印受贿、贪污案今日在济南中院一审宣判,张大印受贿232.24803万元、贪污23.766394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审理的济南德岭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杨俊岭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开庭审理一波三折
    2006年11月23日,济南市检察院就张大印贪污受贿案向济南中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后,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今年1月11日、3月26日两次要求延期审理,并于2月11日、4月26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法院于3月26日、5月14日继续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经省高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受贿23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12月,张大印在任济南市粮食局局长、局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市粮食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0余次非法收取徐某某、孔某、陈某某、杨俊岭、马某某、李某某等6人所送款物价值198.3958万元;向徐某某、马某某、孔某、李某某等4人或单位索取财物价值计33.852230万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价值共计232.24803万元。
    自2001年至2004年间,张大印利用担任市粮食局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杨俊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766394万元。其中,张大印伙同杨俊岭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8.589674万元,张大印单独非法占有公款15.17672万元。
   自首、立功均不成立
    作为张大印的辩护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保刚提出,张大印有自首情节,同时有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经查,张大印是在有关机关掌握其全部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才如实供述其受贿、贪污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没有采纳。同时,法院认为张大印是在有关机关已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实后进行的检举,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也没有采纳。
   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张大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大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杨俊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公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人指控张大印犯受贿罪、贪污罪,杨俊岭犯贪污罪均成立,张大印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主犯,对其应按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杨俊岭系从犯。张大印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对其索贿犯罪部分应从重处罚。
    由于案发后,张大印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张大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俊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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