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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租车管理将有变化
作者:王凯  文章来源:时报  更新时间:2005/11/30 9:41:11

时报11月29日讯(记者 王凯 见习记者 黄强)今天,《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了多处修改,对允许“的哥”拒载的部分情况作了规定,而当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的姐”也有权拒绝。

 


   “的哥”不应受本市驾驶证限制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主要是公司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模式。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认为,出租汽车市场经营主体不应搞统一模式,搞市场封闭。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只要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取得进入我市客运出租市场的资格。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建议取消原草案对驾驶员条件中必须有“本市”驾驶证的限制。
   每年应组织一次驾驶员体检
    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应对经营者做出必须遵守的十二项规定,其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每年组织一次驾驶员查体等。
    同时,对涉及驾驶员切身利益的承包费标准,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指导标准和车辆承包运营合同示范文本。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承包运营合同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承包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承包费指导标准的百分之三。
   去偏僻地区“的姐”应有权拒载
    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和音响等。如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坐出租汽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不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登记;不告知目的地等情况发生,驾驶员可以拒载。
    同时,出于对女驾驶员人身安全的考虑,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规定女出租车驾驶员对乘客要求驶离市区或者到偏僻地区时,可以拒载。
   政府向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所有收费要公布
    在管理上切实减轻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负担,也是草案修改过程中重点把握的问题之一。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规划建设出租汽车运营场(站)和在管理中坚持维护公平竞争、兼顾多方利益、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同时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服务的科技含量,通过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调度系统,为出租汽车有效解决空驶率问题。
    同时二次审议稿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向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所有收费都要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相应地规定了投诉受理制度。另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费用,其依据、项目、标准、数额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据悉,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市人大将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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