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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三部法律获得通过
作者:傅双琪 赵…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3/12/28 12:12:31
银行业三部法律获得通过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解读: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解读:央行仍将保留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解读: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将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11、12、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三部法律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傅双琪 赵磊 孟娜)备受关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明确了今年刚刚成立的银监会的法律地位,被认为是完成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

  与银监法同时获得通过的还有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作为中国银行业一部全新的法律,银监法首先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适时删除了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今年年初,中国正式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履行的银行业监管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通过决议对银监会的监管职责给予授权,但是,这仍属于临时性措施。

  此次出台的银监法引入了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法对审慎经营规则的引入和监管力度的强化,透露了中国银行业监管从过去单一的“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转变。这个转变也在今年8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本法草案做的说明中得到了体现。

  挂牌以来,银监会就监控银行业风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的监测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非信贷类资产的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在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时说:“银监会成立以后,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出台这个法律适应了这样的需求,也总结了人民银行长期以来的监管实践和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是可行的。”

  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配合银监法进行有关修改的同时,与金融混业经营有关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提出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实施,此外还涉及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这几个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一直是业界和专家关注和呼吁的热点。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易宪容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一个发展趋势,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要如何适应这样的实际情况,一个好的协调机制非常必要,也非常关键。”

  同时获得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表示,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同时应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人民银行法的本次修改同时突出了央行货币调控的职能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1993年设立的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此次修正案明确提出这个机构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今年1月,人民银行连续出台了三部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法规,9月又设立了反洗钱局。本次修正案中明确了央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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