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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房屋禁止出租
作者:尹玉涛  文章来源:生活日报  更新时间:2003/9/19 9:38:34
10月1日起,《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据介绍,除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外,省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均将适用此规定。
  七种房屋禁止出租
  在新规定中,七种房屋将被禁止出租。其中包括: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出租要签合同
  按照规定要求,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变更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将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租赁证不可或缺
  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管理部门将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承租人颁发房屋租赁证。据介绍,租赁证将成为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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