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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单位全给缴
作者:王封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3/12/31 9:15:28
12月31日消息: 从明年起,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今天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济南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本人不缴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备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要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预留至济南市平均期望寿命(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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