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酝酿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专家点评,《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在经济主体已经成长得比较强大、市场竞争需要进入规范期时开始实施是最好的时机。拿《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比较,前者主要是反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的是市场秩序。而后者则是反对市场中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通常所说的技术垄断、资源垄断并不是《反垄断法》适用的范畴。但是从企业行为的发展环节来看,企业的技术垄断、资源垄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的目的就是要独占市场,在经济资源、经济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消灭其他市场主体,获取无人可以限制的垄断利润。
就在《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之际,7月16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国内主要葡萄酒生产企业就“解百纳”商标注册事件发布联合声明,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并表示已经就此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张裕和其他葡萄酒企业之间关于“解百纳”的纷争可以追朔到2001年,当时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申请,2002年4月,获得国家工商局批准,但立即遭到了长城、中粮、威龙等公司的反对,3个月后,国家工商局撤消了注册,直到今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维持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也就是维持2002年4月的注册。今年7月,张裕突然发函要求各地超市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葡萄酒产品“下架”,并递上一纸律师函宣称自己取得了“解百纳”商标权。于是就有了12家葡萄酒企业的7·16宣言。 张裕公司历经7年商标复审,此次能够获得商评委的认可,关键在于利用了中国葡萄酒行业规范的不完善,打出了翻译名称知识产权这张牌。由于国内的葡萄有很多都是进口的国外品种,翻译的名称没有完全统一和规范。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的一份《关于酿酒葡萄品种的说明》显示,解百纳不是正式的葡萄品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中公布《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的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里,也没有“解百纳/CABERNET”的对照翻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杨强表示,葡萄酒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葡萄酒质量做了要求,但是葡萄品种很多,在标准中很难把原料全部包含其中,也就是说国家标准中并没有规范原料品种。 但从葡萄酒行业的国际惯例来看,“解百纳”代表了葡萄的品系是不争的事实。“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这个品系包括了CabernetSauvignon(赤霞珠)、CabernetFranc(品丽珠)、CabernetGernischt(蛇龙珠)。这样的翻译也为各种权威性的字典、教科书所明文记载并认可,包括经公证的张裕公司网站及产品正背标上均明确标称解百纳为三种葡萄品种的统称。因此,各企业都按照国际惯例在“Cabernet”系列产品上标注“解百纳”,以此表明“Cabernet”干红葡萄酒的葡萄成分。 张裕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商标请求,指出张裕的解百纳在1936年向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进行了注册,1937年得到了这个注册。在张裕公司1936年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的证据材料上,注册商品为葡萄酒,商标名称为五角星解百纳,注册证号为第33477号。不过,对于这份证据,中粮酒业方面提出了异议。中粮认为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调的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商标最终核准是五角星加Cabernet,并没有解百纳三个中文字出现。 这份证据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但是问题在于:即便“解百纳”这一译名是张裕首先使用的,张裕也不能说明这个译名作为翻译作品的独特性和显著性。法文“Cabernet”一词音译过来确切地是“嘎百纳”三字,“嘎百纳”可能出现在“解百纳”之先,并且是当时葡萄酒行业的通称,“解百纳”不过在其上稍作变动而已。而且,“解百纳”在2001年之前并未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1990年,众多葡萄酒企业就已经开始生产解百纳葡萄酒,并为大众所熟知,在消费者的心目中,“解百纳”以前从未被视为一个与张裕独特联系在一起的品牌形象,而是已经被视为葡萄酒行业的一个共享资源。张裕现在拿出一份可疑的30年代的证据,要求把解百纳纳为自己的禁脔,从法理和从传播学角度都是难以服众的。 更重要的是,翻译名称的知识产权不同于原创名称的知识产权,而且是附属于原创名称的。法文“Cabernet”一词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包括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这三种葡萄是葡萄酒行业家喻户晓的惯例,国际上除了中国,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葡萄酒用“Cabernet”这个直接说明葡萄酒原料的词注册葡萄酒品牌,无论是用“Cabernet”的原词还是用它的译名,为什么张裕就可以例外呢? 显而易见,醉翁之意不在酒,张裕想要垄断的不是“解百纳”这个并不神奇的译名,而是对一种品类葡萄酒的垄断,意在排除其他企业以“Cabernet”系原料生产葡萄酒,而在市场上,张裕的“解百纳”是卖得最贵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条文都没有明确禁止利用译名变相把原料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做法,但是对法律的解释不应当放纵对法律的滥用,更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在张裕“解百纳”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之后,张裕解百纳的垄断价格就要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奏出一个极不和谐的乐章。(周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