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信用卡消费者反映,透支后由于忘了按期全额还款,最后向银行交了高额的循环利息,有的甚至只差一小部分零头未还清,却要按照全额未付被罚息。这些现象引发人们关注信用卡消费中的两个问题:一是银行信用卡收费是否有陷阱,二是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收费有据可依 信用卡一般有免息还款期,按时足额还款,则没有利息,否则就要支付较高的透支利息。在国外,信用卡透支利息是信用卡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部韩旭升介绍,我国信用卡目前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人民银行和发改委新近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各银行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费率政策,并由市场来选择。 在谈到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时,韩旭升并不讳言这是银行的追求,足额免息还款可以刺激消费,年利率18%的透支利息对银行更有诱惑力,银行也必须追求利润。透支消费是国外的消费习惯,也是信用卡发展的重要条件。 以招商银行为例,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是“以上期对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算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例如:张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4月5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5日至4月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本月账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信用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张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若张先生于4月3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张先生在4月23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账单中的循环利息为1000×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元—100元)×0.05%×12天(4月23日至5月5日)=17.4元。 消费者如何维权 招行有关人员说,信用卡是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招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也引自国外同类产品,消费者对此有一个适应过程。 一方面信用卡技术含量高存在专业壁垒,另一方面消费者对银行产品了解程度太低。买方和卖方似乎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用得舒心、花得放心? 牡丹卡中心的有关人员提醒消费者,在信用卡消费中,消费者应关注的重要费率有:年费、挂失手续费、补发新卡工本费、异地取现或转账手续费、超限费和滞纳金等。 在谈到银行和消费者如何保护各自的权益时,这位人士指出,银行和消费者之间要通过对账单、信函和客户服务热线查询、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沟通,消费者对账户中的任何交易有疑问时,均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或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付,并依据《领用合约》依法保护各自的权益。 发展需多方努力 2003年被誉为“中国信用卡元年”,我国各商业银行都在加快信用卡业务的建设,外资银行也将信用卡业务作为将来争夺的重点。随着去年5月工商行牡丹卡中心的建立,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也随后成立了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的发展步入了专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去年7月成立的中国银联极大地推动了银行卡跨行交易和异地交易的成功。 在政策面,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各银行推出的境外消费、境内人民币还款业务的推出,都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带来利好;当然,最大的利好是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尽管信用卡发展前景广阔,但上月在京召开的“中国金融信用暨信用卡高层研讨会”上,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陈静指出,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亟须解决以下问题:加快信用卡的全国联网和通用,深化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加快配套法规的建设(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的建设。 招商银行副行长陈伟也表示,消费者对信用卡产品的缺乏了解等因素制约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发展需要社会各层面的共同努力。外国专家表示,当今的国际信用卡市场已不再是十多年前普通的发卡、收单的业务,更是一种新兴的体验经济,信用卡成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增进感情、提高客户忠诚度的纽带。 当消费者好难 生活在如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需要读说明书的地方越来越多,而且各种各样的说明书越来越详尽,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这还不要紧,更要命的是,里面的陷阱越来越多。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各种说明书,一不留神就掉进了“说明书”的陷阱里,爬不爬得出来就要看个人的造化了。 近来,人们把各类的格式合同形象地称为“霸王合同”,要知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那些藏在犄角旮旯里的陷阱往往比“霸王”手法来得更“阴险”。比如,国家明明规定了两种房贷按揭的还款方式,可银行偏偏只向你介绍一种,有意无意地隐瞒了另一种,这一来就能多收上万元的利息,你就只能自认无知了。又比如,信用卡透支,多诱人的便利啊!可是1万元透支还了9999元,白搭!驴打滚的利息照样按照1万元透支计算,谁让咱没吃透说明书的精神呢。更不用说保险了,说明书上热情四溢,结果合同上完全是另一些冷酷无情的条款,比如合同上说10个指头全部残废负责赔偿的话,万一是9个指头断了可千万别去索赔,否则你会一气之下把另一个指头剁掉!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一大群海外归来的洋博士们可是专门研究如何制定这些合同和说明的。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想要蒙咱普通消费者,那简直就是“小菜”!如此下去越想越可怕,不会有一天,每位消费者在使用每一种新的产品时,都必须研读日益增厚的各类说明书吧?! 如果条款是公平的,客户容易疏漏的地方,银行为什么就不能特别提醒一下呢?难道银行就是靠发这类意外之财生存吗?在一个缺少诚信的环境中,金融创新产品很容易被利用成坑蒙消费者的陷阱。面对银行里琳琅满目的新产品说明书,咱不得不慨叹,做一个幸福的消费者,好难!(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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