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专题栏目 |
 |
 |
相关文章 |
 |
|
|
|
|
 |
小企业名称也可冠“山东”帽 |
|
|
小企业名称也可冠“山东”帽 |
|
作者:袁家照 … 来源:济南时报 时间:2003/12/22 9:08:28 【字体:小 大】 |
|
12月17日讯(记者 袁家照 实习生 王彬)山东省工商局今天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组建集团的实施意见》,为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 省工商局支持全省各类地方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企业名称中冠以“山东”、“山东省”,或将“山东”、“山东省”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企业名称中冠以“齐鲁”字样的,不视为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齐鲁”为企业字号。 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冠省名。 新设立地方企业冠省名,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已设立地方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冠省名,经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对拟变更企业名称的审查意见后报省工商局核准。 省工商局对地方企业申请冠省名,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企业名称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
文章录入:IntoNET 责任编辑:IntoNET |
|
|
上一篇文章: 市工商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下一篇文章: 管理者执行力的素质要求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