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姜继增操纵东方电子股票交易价格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根据指控,被告人姜继增指使公司证券总部交易部经理桑会庆(另案处理)等人,集中人民币7.8亿余元的资金优势,大量连续买卖东方电子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从22元上涨至60元,涨幅达190%。截至2000年2月17日,东方电子股票价格上涨至90元/股(复权后),中经开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亿余元。
此前,东方电子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在青岛中院立案,诉讼标的超过1.5亿元。
有投资者对此案提出疑问:在行政机关和法院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后,投资者可否提起民事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这个问题有点复杂。由于虚假陈述案与内幕交易案或操纵股价案的权利主体(原告)、责任主体(被告)、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标准和方法、损失确定时段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提起虚假陈述案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仍可以提起内幕交易案或操纵股价案的民事赔偿,但已提起虚假陈述案民事赔偿的投资者若提起内幕交易案或操纵股价案的民事赔偿,则须扣除两类案件在交叉时段内获得的赔偿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投资者目前尚不能因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要求民事赔偿,这两类民事赔偿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计算标准,何时能够起诉,则有待于《证券法》的修改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 |